信件主题: | 阎先生-投诉无法使用电子消费劵 | ||||
来信人: | 阎先生 | 来信日期: | 2021年02月05日 | 来信编号: | DH202102050369 |
信件内容: | 2021年2月5日11:45,我在万友水果蔬菜超市(兴安东路店)购买生活用品,付款时工作人员告知无法使用电子消费券,但经查看支付宝,该店在电子消费劵商家白名单内,希望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给予合理解释。 | ||||
信件回复: | 市商务局:经核查,本次消费券可用商家为支付宝圈选,该店地理位置与营业执照在支付宝后台备案的地点不一致导致无法使用。经联系万友水果蔬菜超市,由该店重新提供订单号由支付宝导入,目前该店已可以正常使用消费券。已电话联系阎先生进行了告知,阎先生表示理解。 | ||||
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
回复单位: | 市商务局 | ||||
回复时间: | 2021年02月08日 | ||||
评价: |